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原 告 寬平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娥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被 告 旭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蕭旭勛 被 告 蔡麗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睿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黃奎富 黃昱霖 陳風潔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李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證據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