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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洪能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原告
寬平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娥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被告
旭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蕭旭勛
被告
蔡麗蕊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睿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告
黃奎富
被告
黃昱霖
被告
陳風潔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告
李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證據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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