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 告 任順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元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各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542萬386 元及597 萬9900元、合計2140萬286 元暨法定利息,並據原告繳納裁判費20萬408 元(以訴訟標的2140萬286 元計算)在案。其後原告於民國100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具狀改以請求:「確認民國100 年3 月31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執破字第28號民事裁定認可並公告確定之分配表中,普通債權部分序號3 被告元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破產人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中間分配債權3201萬6242元,於超過新臺幣722 萬8735元之部分不存在」,據此可知原告因起訴所能獲得之利益業已變更為2478萬7507元(即3201萬6242元-722 萬8735元=2478萬7507元),據此核算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 萬9744元(23萬152 元-20萬408 元=2 萬9744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