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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告
任順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元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應各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542萬386 元及597 萬99

00元、合計2140萬286 元暨法定利息,並據原告繳納裁判費20萬

408 元(以訴訟標的2140萬286 元計算)在案。其後原告於民國

100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具狀改以請求:「確認民國10

0 年3 月31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執破字第28號民事裁定認

可並公告確定之分配表中,普通債權部分序號3 被告元際股份有

限公司對於破產人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中間分配債權3201萬6242元

,於超過新臺幣722 萬8735元之部分不存在」,據此可知原告因

起訴所能獲得之利益業已變更為2478萬7507元(即3201萬6242元

-722 萬8735元=2478萬7507元),據此核算原告尚應補繳裁判

費2 萬9744元(23萬152 元-20萬408 元=2 萬9744元),爰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此部分

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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