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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請人
固得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9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7 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59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99年7 月13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99年7 月14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0 年2 月24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臺灣時報報社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99年度司催字第592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台紘實業有限│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5,880元 │99年7月5日 │AA0000000 │ ││ │公司 葉茂霖 │行澄清分行│7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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