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3號聲 請 人 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適旭 代理人 鍾淑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 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7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77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2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俊亦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7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乾瑞實業股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24,150元 │99年8月25日 │FN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路竹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