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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請人
郭福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9年4 月28日
    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4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9 月11日臺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
    字第647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9 月11日刊登該
    裁定於臺灣時報,至99年3 月11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1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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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吉成企業社吳│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48,000元          │99年5月25日   │AD0000000   │      │
│    │漢章        │行路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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