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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請人
富閎美濃客家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育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9年5 月
    19日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4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7 月8 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4
    7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7 月8 日刊登該裁定於
    民眾日報,至100 年1 月8 日為止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富閎美濃客家│大眾商業銀│000000000000│20,700元        │99年5月20日   │ABN0000000  │      │
│    │菜股份有限公│行大昌分行│            │                │              │            │      │
│    │司  邱育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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