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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程
訴訟代理人
張俊彬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司催字第45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9年司催字第453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林瑞標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捷勝工程行  │華南商業銀│0000000     │13,500元        │99年4月30日   │0000000     │      │
│    │吳淑芳      │行路竹分行│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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