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程 訴訟代理人 張俊彬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司催字第45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9年司催字第45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林瑞標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捷勝工程行 │華南商業銀│0000000 │13,500元 │99年4月30日 │0000000 │ │ │ │吳淑芳 │行路竹分行│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