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8號聲 請 人 永昇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坪 訴訟代理人 陳淑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0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66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66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2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俐嫺 ┌──────────────────────────────────────────────────┐ │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66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永昇冷凍食品│合作金庫商│03612-3 │6,400元 │99年8月2日 │PE0000000 │ │ │ │工業股份有限│業銀行港都│ │ │ │ │ │ │ │公司 劉貴坪│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