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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請人
永昇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坪
訴訟代理人
陳淑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0 年4 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66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667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2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
│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66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永昇冷凍食品│合作金庫商│03612-3     │6,400元         │99年8月2日    │PE0000000   │      │
│    │工業股份有限│業銀行港都│            │                │              │            │      │
│    │公司  劉貴坪│分行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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