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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吳文婷

  • 當事人
    顏湋承原名:顏聖.顏丁霖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6日言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5號聲 請 人 顏湋承原名:顏聖. 代 理 人 顏丁霖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64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9 月14日刊登於中華日報,迄今已滿7 個月仍無人申報權利,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 │002 │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 │003 │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 │004 │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 │005 │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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