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7號聲 請 人 東洋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標 代 理 人 詹喻評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9年2月9日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6 月9 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8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6 月9 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99年12月9 日為止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許琇淳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揚喻興業有限│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21,180元 │98年12月26日 │AJ0000000 │ │ │ │公司 │行澄清分行│6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