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4號聲 請 人 陳伯松即晟智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一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司催字第95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司催字第95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1月3 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0 年5 月3 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0 年5 月6 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岳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簡文清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9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備考│ ├──┼─────┼─────┼─────┼─────────┼──────┼────┼──┤ │001 │憬陽營造股│臺灣土地銀│000000000 │47,775元 │99年11月15日│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建國分行│ │ │ │ │ │ │ │洪天平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