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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岳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請人
陳伯松即晟智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一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司催字第951 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
    司催字第95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1
    月3 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0 年5 月3 日為止已滿
    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0
    年5 月6 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
    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岳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9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備考│
├──┼─────┼─────┼─────┼─────────┼──────┼────┼──┤
│001 │憬陽營造股│臺灣土地銀│000000000 │47,775元          │99年11月15日│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建國分行│          │                  │            │        │    │
│    │洪天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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