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9號
- 聲請人
- 獨一社釀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光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2 張,因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87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5 月1 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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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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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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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宏美食企業│合作金庫商│08330-9 │31,065元 │99年3月31日 │K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鳳山│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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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金宏美食企業│合作金庫商│08330-9 │54,900元 │99年4月30日 │K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鳳山│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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