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9號聲 請 人 獨一社釀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2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87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5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呂姿儀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9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金宏美食企業│合作金庫商│08330-9 │31,065元 │99年3月31日 │K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鳳山│ │ │ │ │ │ │ │ │分行 │ │ │ │ │ │ ├──┼──────┼─────┼──────┼────────┼───────┼──────┼───┤ │002 │金宏美食企業│合作金庫商│08330-9 │54,900元 │99年4月30日 │K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鳳山│ │ │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