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5號
- 聲請人
- 鐘繼高即上嘉食品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0 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58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584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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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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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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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首承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39,200元 │99年7月31日 │FN0000000 │ │
│ │ │行苓雅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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