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75號聲 請 人 周靜宜 訴訟代理人 周世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柒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 紙,因遺失,前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88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88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5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 │附表:100 年度除字第375 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D-56375-1 │股票 │1 │1000 │ │ ├─┼───────────────┼──────────────┼────┼───┼────┼───┤ │2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7870-8 │股票 │1 │100 │ │ ├─┼───────────────┼──────────────┼────┼───┼────┼───┤ │3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28869-8 │股票 │1 │110 │ │ ├─┼───────────────┼──────────────┼────┼───┼────┼───┤ │4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41688-9 │股票 │1 │145 │ │ ├─┼───────────────┼──────────────┼────┼───┼────┼───┤ │5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56047-2 │股票 │1 │162 │ │ ├─┼───────────────┼──────────────┼────┼───┼────┼───┤ │6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71300-9 │股票 │1 │197 │ │ ├─┼───────────────┼──────────────┼────┼───┼────┼───┤ │7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86683-2 │股票 │1 │17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