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93號聲 請 人 簡瑞民 代 理 人 王國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99年5 月1 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6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9年11月1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65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11月10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0 年6 月10日為止已滿7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王資惠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93 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2 │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3 │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4 │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股票 │1 │5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