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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曾子珍

  • 原告
    李彩霞即玖昌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95號聲 請 人 李彩霞即玖昌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子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何慧娟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9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德水營造工程│土地銀行小│000000000000│20,000元 │100年2月28日 │EE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謝│港分行 │ │ │ │ │ │ │ │秀苹 │ │ │ │ │ │ │ ├──┼──────┼─────┼──────┼────────┼───────┼──────┼───┤ │002 │德水營造工程│土地銀行小│000000000000│20,000元 │100年1月31日 │EE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謝│港分行 │ │ │ │ │ │ │ │秀苹 │ │ │ │ │ │ │ ├──┼──────┼─────┼──────┼────────┼───────┼──────┼───┤ │003 │德水營造工程│土地銀行小│000000000000│20,000元 │99年12月31日 │EE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謝│港分行 │ │ │ │ │ │ │ │秀苹 │ │ │ │ │ │ │ ├──┼──────┼─────┼──────┼────────┼───────┼──────┼───┤ │004 │德水營造工程│土地銀行小│000000000000│20,000元 │99年11月30日 │EE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謝│港分行 │ │ │ │ │ │ │ │秀苹 │ │ │ │ │ │ │ ├──┼──────┼─────┼──────┼────────┼───────┼──────┼───┤ │005 │德水營造工程│土地銀行小│000000000000│100,000元 │99年12月31日 │EE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謝│港分行 │ │ │ │ │ │ │ │秀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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