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95號
- 聲請人
- 李彩霞即玖昌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95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德水營造工程│土地銀行小│000000000000│20,000元 │100年2月28日 │EE0000000 │ ││ │有限公司 謝│港分行 │ │ │ │ │ ││ │秀苹 │ │ │ │ │ │ │├──┼──────┼─────┼──────┼────────┼───────┼──────┼───┤│002 │德水營造工程│土地銀行小│000000000000│20,000元 │100年1月31日 │EE0000000 │ ││ │有限公司 謝│港分行 │ │ │ │ │ ││ │秀苹 │ │ │ │ │ │ │├──┼──────┼─────┼──────┼────────┼───────┼──────┼───┤│003 │德水營造工程│土地銀行小│000000000000│20,000元 │99年12月31日 │EE0000000 │ ││ │有限公司 謝│港分行 │ │ │ │ │ ││ │秀苹 │ │ │ │ │ │ │├──┼──────┼─────┼──────┼────────┼───────┼──────┼───┤│004 │德水營造工程│土地銀行小│000000000000│20,000元 │99年11月30日 │EE0000000 │ ││ │有限公司 謝│港分行 │ │ │ │ │ ││ │秀苹 │ │ │ │ │ │ │├──┼──────┼─────┼──────┼────────┼───────┼──────┼───┤│005 │德水營造工程│土地銀行小│000000000000│100,000元 │99年12月31日 │EE0000000 │ ││ │有限公司 謝│港分行 │ │ │ │ │ ││ │秀苹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