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85號聲 請 人 洪琇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四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4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4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復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9 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0 年7 月9 日為止已滿七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0 年7 月12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岳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簡文清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8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001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股票│1 │1000│ │ ├──┼────────────┼───────┼──┼──┼──┼──┤ │002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股票│1 │1000│ │ ├──┼────────────┼───────┼──┼──┼──┼──┤ │003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65275-2 │股票│1 │200 │ │ ├──┼────────────┼───────┼──┼──┼──┼──┤ │004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79370-7 │股票│1 │45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