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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請人
樹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於民國99年7 月20日不慎遺失,故已向付款銀行通知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100 年1 月6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0 年1 月6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眾日報刊登廣告證明單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7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50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億眾來超級商│玉山商業銀│000000000 │9,165元 │99年7月8日 │AA0000000 │ ││ │店有限公司黃│行澄清分行│ │ │ │ │ ││ │安進 │ │ │ │ │ │ │├──┼──────┼─────┼──────┼────────┼───────┼──────┼───┤│002 │億眾來超級商│玉山商業銀│000000000 │11,352元 │99年8月8日 │AA0000000 │ ││ │店有限公司黃│行澄清分行│ │ │ │ │ ││ │安進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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