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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18號

聲請人
甲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碧
訴訟代理人
姚啟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因遺
失而經依法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7 月11日屆滿,迄今仍無
    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前揭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① │合智興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52546元         │99年11月10日│AD0000000 │    │
│    │限公司        │籬仔內分行  │            │                │            │          │    │
│    │黃瑞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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