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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陳明呈
  • 法定代理人
    王東碧

  • 原告
    甲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18號聲 請 人 甲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碧 訴訟代理人 姚啟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因遺失而經依法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7 月11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前揭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靖媛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① │合智興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52546元 │99年11月10日│AD0000000 │ │ │ │限公司 │籬仔內分行 │ │ │ │ │ │ │ │黃瑞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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