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28號聲 請 人 芳進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欽 代 理 人 蔡朝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於民國99年12月13日在辦公處所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0 年1 月10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1 月1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所在地轄區派出所,聲請人業於100 年1 月22日將之刊登於聯合報,嗣於100 年7 月26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聯合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7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劉甄庭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52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機立工業股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133,560元 │99年12月31日 │A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路竹分行│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