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28號

聲請人
芳進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欽
代理人
蔡朝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於民國99年12月13日在辦公處所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0 年1 月10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1 月1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所在地轄區派出所,聲請人業於100 年1 月22日將之刊登於聯合報,嗣於100 年7 月26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聯合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7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528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機立工業股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133,560元 │99年12月31日 │AM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路竹分行│ │ │ │ │ ││ │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