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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1號

聲請人
柏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璋
訴訟代理人
宋鳳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9年4 月29日
    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4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7 月23日台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
    字第549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7 月23日刊登該
    裁定於台灣時報,至100 年1 月23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6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博群機械有限│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164,640元       │99年6月30日   │AZ0000000   │      │
│    │公司  蔡清安│業銀行北鳳│1           │                │              │            │      │
│    │            │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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