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1號聲 請 人 柏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璋 訴訟代理人 宋鳳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9年4 月29日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4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7 月23日台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49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7 月23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時報,至100 年1 月23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王資惠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6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博群機械有限│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164,640元 │99年6月30日 │AZ0000000 │ │ │ │公司 蔡清安│業銀行北鳳│1 │ │ │ │ │ │ │ │山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