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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16號

聲請人
中部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芝嘉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刊登
    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 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8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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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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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喜多納企業有限│台灣銀行苓│000000000000│140,000元       │99年10月10日  │AD0000000   │      │
│    │公司吳金福    │雅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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