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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45號

聲請人
來恩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景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惟系爭支票於民國99年11月29日不慎遺失,故已向付款
    銀行通知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
    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100 年1 月7 日將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
    效。
二、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99年12月29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68號
    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
    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1 月4 日送達於聲請人,經聲
    請人於100 年1 月7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嗣於100 年8 月
    24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
    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民眾日報1份
    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99年度司催字第1168號公示催告事
    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定安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4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來恩事業有限│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116,805元       │99年12月31日  │AA0000000   │      │
│    │公司 鐘景明 │行鳳山分行│6           │                │              │            │      │
└──┴──────┴─────┴──────┴────────┴───────┴──────┴───┘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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