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99號聲 請 人 三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順 訴訟代理人 張志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01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雅婷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699 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亞瑟環境清潔│國泰世華銀行股│000000000000│36,750元 │99年7月1日 │GN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東高│ │ │ │ │ │ │ │陳福志 │雄分行 │ │ │ │ │ │ ├──┼──────┼───────┼──────┼────────┼───────┼──────┼───┤ │002 │亞瑟環境清潔│國泰世華銀行股│000000000000│36,750元 │99年8月1日 │GN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東高│ │ │ │ │ │ │ │陳福志 │雄分行 │ │ │ │ │ │ ├──┼──────┼───────┼──────┼────────┼───────┼──────┼───┤ │003 │亞瑟環境清潔│國泰世華銀行股│000000000000│36,750元 │99年9月1日 │GN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東高│ │ │ │ │ │ │ │陳福志 │雄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