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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
    戴廖秀菊即健成工程行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3日言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5號聲 請 人 戴廖秀菊即健成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8年司催字第52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8年司催字第52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林瑞標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52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勤利室內裝修│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21,000元 │98年7月5日 │AD0000000 │ │ │ │設計有限公司│行鼎力分行│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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