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68號聲 請 人 香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震宙 訴訟代理人 杜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2 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32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32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0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周耿瑩 ┌──────────────────────────────────────────────────┐ │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6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1 │劉建宏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27,878元 │100年4月10日 │GN0000000 │ │ │ │ │行博愛分行│00 │ │ │ │ │ ├──┼──────┼─────┼──────┼────────┼───────┼──────┼───┤ │ 2 │歐震坤 │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227,116元 │100年5月10日 │BA0000000 │ │ │ │ │行十全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