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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9號

聲請人
偉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民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49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492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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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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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偉盟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85,000元        │98年3月2日    │AD0000000   │      │
│    │公司  陳慶民│行鳳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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