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鳳珠即廣得達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3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3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子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何慧娟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001 │聯銘機械有限│臺灣銀行博│000000000000│160,000元 │99年6月30日 │AD0000000 │ │ │公司 │愛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