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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曾子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號

聲請人
林鳳珠即廣得達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3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3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001 │聯銘機械有限│臺灣銀行博│000000000000│160,000元 │99年6月30日 │AD0000000 ││ │公司 │愛分行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子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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