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3號
- 聲請人
- 美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欽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年3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遺失,前
經本院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61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
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613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 月28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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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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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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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劉鳳珠 │元大商業銀│00000-00-000│12,482元 │96年9月30日 │AD0000000 │ │
│ │ │行博愛分行│10-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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