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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32號

聲請人
李姿函
代理人
李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37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37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37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1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002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003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0000-0 │股票 │1 │400 │ ││ │ │ │ │ │ │ │├──┼───────────────┼──────────────┼────┼───┼────┼───┤│004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0000000-0 │股票 │1 │240 │ ││ │ │ │ │ │ │ │├──┼───────────────┼──────────────┼────┼───┼────┼───┤│005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091NX0000000-0 │股票 │1 │132 │ ││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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