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38號
- 聲請人
- 周義順即富喬冷氣冷凍材料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0 年4
月5 日遺失,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49 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5 月5 日民眾日報。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
催字第449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於100 年5 月5 日
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0 年11月5 日為止已滿6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民
眾日報各1 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核閱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
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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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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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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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耀有限公司│市農信用部│1600-8 │6,345元 │100年5月31日 │FA-0000000 │ │
│ │蔡仙境 │三民分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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