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40號聲 請 人 孫王玲瓏 即呈祥企業社 代 理 人 孫于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0 年2 月2 日被竊,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4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5 月7 日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4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 年5 月7 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至100 年11月7 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林秀泙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840 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孫秀美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51,037元 │100年1月15日 │GN0000000 │ │ │ │ │行高雄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