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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55號

聲請人
右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吉
代理人
吳秋男
複代理人
張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前於民國100 年1 月28日,在高雄市新興區○○○路233 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賢分公司內遺失,事後調閱監視錄影帶發覺已不慎丟入垃圾桶清除,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0 年5 月12日刊登臺灣時報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0 年5 月4 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已於100 年5 月1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同年月12日將之刊登於台灣時報,嗣於100 年11月14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臺灣時報全國見報公告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855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光佑國際有│高雄市第三│33260 │2,499,737元 │100年3月31日 │109711 │ ││ │限公司黃薏│信用合作社│ │ │ │ │ ││ │玲 │八德分社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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