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99號
- 聲請人
- 騂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庭在
- 訴訟代理人
- 劉雅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惟系爭支票不慎遺失,故已向付款銀行通知掛失止付,
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76 號民事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100 年6 月8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
刊登在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0 年5 月31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7
6 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
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
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6 月7 日送達於聲請人,
經聲請人於100 年6 月8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嗣於100 年
12月1 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亦
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民眾日報
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576 號公示
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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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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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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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承岡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01596-1 │532,149元 │100年7月10日 │JK0000000 │ │
│ │邱顏淑華 │業銀行岡山│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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