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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99號

聲請人
騂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庭在
訴訟代理人
劉雅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惟系爭支票不慎遺失,故已向付款銀行通知掛失止付,
    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76 號民事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100 年6 月8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
    刊登在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0 年5 月31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7
    6 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
    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
    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6 月7 日送達於聲請人,
    經聲請人於100 年6 月8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嗣於100 年
    12月1 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亦
    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民眾日報
    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576 號公示
    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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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承岡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01596-1     │532,149元       │100年7月10日  │JK0000000   │      │
│    │邱顏淑華    │業銀行岡山│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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