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20號聲 請 人 藍晨年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1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5 月13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18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 年5 月13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顏妙芳 ┌──────────────────────────────────────────────────┐ │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41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全美飲食店 │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44,400元 │100年3月25日 │AA0000000 │ │ │ │吳祈成 │業銀行北鳳│ │ │ │ │ │ │ │ │山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