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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39號

聲請人
黃慶來
代理人
樂明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0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3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同元機械工程│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13,000元 │100年5月10日 │QU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大樹│3 │ │ │ │ ││ │ │分行 │ │ │ │ │ │├──┼──────┼─────┼──────┼────────┼───────┼──────┼───┤│002 │億發工程行即│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78,750元 │100年4月30日 │NZ473938 │ ││ │黃素月 │業銀行大發│0 │ │ │ │ ││ │ │分行 │ │ │ │ │ │├──┼──────┼─────┼──────┼────────┼───────┼──────┼───┤│003 │億發工程行即│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8,350元 │100年4月30日 │NZ473937 │ ││ │黃素月 │業銀行大發│0 │ │ │ │ ││ │ │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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