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85號聲 請 人 中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華 代 理 人 陳建興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3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3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6 月10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都會時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鄭筑尹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8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臺于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86,625元 │100年4月30日 │AW0000000 │ │ │ │黃俊彥 │業銀行鳳山│ │ │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