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6號
- 聲請人
- 周秋惠
- 相對人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相對人當事人欄中關於「三商美邦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孟嘉仁」之記載,應更正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中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