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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5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52號

聲請人
黃琬婷
相對人
富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給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富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同意於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給付勞方(黃琬婷)工資、勞保及勞退補償等,合計新台幣伍仟貳佰元整」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給付工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轉介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調解,並於民國101 年11月2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1 年11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工資、勞保及勞退補償等,合計新台幣(下同)5,200 元,詎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付款,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高雄市政府101 年11月7 日高市○○○○○00000000000 號函附101 年11月2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足認兩造已依主文所示內容成立調解。又相對人屆期未履行其義務,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相對人既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揆諸前引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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