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即、詹魏清即太乙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20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詹魏清即太乙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隆巡等34人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台幣1,644,617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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