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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
被告
詹魏清即太乙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隆巡等34人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2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新台幣1,644,617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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