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
- 原告
- 康祺旺
- 訴訟代理人
- 吳臺雄律師
- 被告
- 毅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春山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勝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就契約書約定「其他假日之加班費,底薪之1 倍計算」,惟被告實際上並未加倍給予加班費此部分之事實,具狀主張或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