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福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福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明仲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