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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福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田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明仲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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