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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何悅芳

  • 當事人
    福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福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明仲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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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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