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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72號

職業災害給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文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福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孝靖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勞訴字第72號職業災害給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08,8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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