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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72號

職業災害給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72號

原告
楊孝靖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律師
被告
文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福智
訴訟代理人
梁緒傑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給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第十頁關於「民事第二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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