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
    陳田柚蔡進滿陳德豐林安德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債 權 人 陳田柚 債 權 人 蔡進滿 債 權 人 陳德豐 債 權 人 林安德 債 務 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本件各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工資請求權係各別獨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應載明債權人陳田柚、蔡進滿、陳德豐、林安德對債務人各別之請求標的金額,及正確之利息起算年、月、日)。 三、債務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