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5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63號
- 債權人
- 張雲浩
- 債務人
- 迪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玉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迪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以證明該張支票業經提示得以行使追索權,並釋明請求利息之正確利率(若主張其他債權債務關係而無約定利率,則依民法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若主張票據關係,則依票據法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並需提出退票理由單)。
二、債務人迪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60049615號函核准解散解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