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2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20號
- 債權人
- 李德昌
- 債務人
- 楊鳳嬌
- 債務人
- 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葉秀霞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楊鳳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債務人葉秀霞須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若誤繕請具狀更正(依債權人於101年4月17日之陳報狀所示,葉秀霞僅為共同借款人,非系爭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尚非民法第272條之規定所須負連帶責任之債務人)。
二、請提供債權人可資聯繫之電話,以利案件進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