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
- 債權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明
- 債務人
- 和通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胡陳秀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通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和通企業社、胡陳秀葉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和通企業社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