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憲宗、方仁義、祥峻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52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方仁義 債 務 人 祥峻企業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孫桂柱 5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祥峻企業有限公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正確之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