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彭郎、陳正民、蔡至秋、蔡坤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678號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陳正民 債 務 人 蔡至秋 債 務 人 蔡坤佑 一、債務人蔡至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陸萬伍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蔡至秋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坤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